授權方式及範圍
為利各界廣為利用網站資料,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,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,以無償、非專屬、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,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,重製、改作、編輯、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,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(簡稱加值衍生物),此一授權行為不會嗣後撤回,使用者亦無須取得本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。
然使用時,應註明出處。
本頁說明本網站資料與素材之授權範圍、利用限制,以及著作權侵權通知與異議處理流程,方便使用者在合法、明確的前提下使用網站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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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網站之授權並不代表本府建議、認可或贊同使用者加值衍生物之地位。
本府尊重他人著作權,並依「著作權聲明」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保護著作權,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。
請您填寫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,以傳真或電子郵件(掃瞄成電子檔)至本府,恕不接受電子簽章。
如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無須補正(詳參通知補正),依您所提供的資料,本府初步研判內容有侵權或違法之虞時,本府將先行從網站上移除內容,但會保留及封存移除時的相關資料(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)。
本府將您所提供的聯絡資料(姓名、電子郵件、電話、傳真)轉知使用者,請他(她)與您聯繫及溝通解決爭議(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2項)。
如果使用者認為沒有侵害著作權情事,將填寫「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」送本府,如無須補正(詳參通知補正),本府會將異議內容及聯絡資料(姓名、電話、電子郵件)轉送給您,您必須在接獲本府通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使用者訴訟的證明(含報案三聯單),否則本府將於通知您的次日起14個工作日後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傳(著作權法第90條之9)。
如受委任提出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或「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」,代理人應同時聲明其已受當事人(著作權人、製版權人、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使用者)委託,並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。
使用者若有3次涉及侵權情事,本府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(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)。
本府重視個人資料保護,處理著作權侵權過程中,除聯絡資料(姓名、電子郵件、電話、傳真)外,本府不會提供您其他足以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,如您欲取得該項資料,您須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,本府將依前開單位來函配合提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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